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东莞市河南商会,英文名称: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Dongguan city,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河南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东莞市投资兴办,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调在莞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 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 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牵头组织经营性实体机构的组建、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任免。
(四) 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 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 接受两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河南省籍自然人或 法人在东莞市投资兴办,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广东省或国家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法人住所地在东莞市范围内),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会的团体会员:允许其他异地商会或其它社团法人自愿加入本会,应将其作为团体会员,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团体会员入会资格、会费标准及各项会议的表决权并写入章程,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广东省或国家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法人住所地在东莞市范围内);
(四) 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填写《东莞市河南商会入会申请表》;
(三) 理事会授权东莞河南商会秘书处或会员发展部门审核通过;
(四) 发给《东莞市河南商会会员证》;
(五) 定期将《东莞市河南商会新入会会员名单》报“东莞市河南商会常务理事会”及“东莞市河南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自由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与正面形象;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会名誉职务
(一)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
(二) 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顾问(根据需要可设:战略发展顾问、投资顾问、法律顾问、财经顾问等)、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永久名誉会长(连续两任会长退任后授予“永久名誉会长”)等商会不同发展时期需要聘请的其他名誉或荣誉职务;
(三) 顾问或名誉职务,由商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 顾问或名誉职务可以列席商会理事会或会员大会;
顾问或名誉职务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投票权、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0万元;
(二) 执行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5万元;
(三) 分会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0万元;
(四) 监事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6万元;
(五) 监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万元;
(六) 常务副会长每届缴纳会费5万元;
(七) 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万元;
(八) 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8000元:
(九) 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4000元.
(十) 会长、执行会长、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及会员会费在选举后须5-10个工作日内交清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及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的除名:会员除名由秘书外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
(一)会员代表,由三名以上会员的书面推举产生,即在《河南商会会员代表推举表》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会员单位);
(二) 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比例的三分之一;
(三) 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 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 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 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 决定终止事宜;
理事会认为需要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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